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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5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50號

上訴人
扶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璧璣
法定代理人
蔡卓龍
法定代理人
蔡金龍
被上訴人
林慶松

      楊梁金鳳

      梁美玉

      梁倚逄

      梁景湖

      許天旺

      許富貴

      張文屏

      羅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

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

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

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

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0

2 年度台抗字第820 號裁定意旨、84年度台抗字第202 號裁定意

旨、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7,106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面積)×被上訴人即原告羅秀枝應有部

分2/1200=127,10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編號│地號│起訴時土地公告│ 面積 │  價額  ││││現值(新臺幣)│(㎡)│(新臺幣)│├──┼────────┼───────┼─────┼─────┤│ 1 │高雄市大寮區邱厝│7,600元/㎡│1,960.81 │14,902,156│││坪段216 地號││││├──┼────────┼───────┼─────┼─────┤│ 2 │高雄市大寮區邱厝│7,600元/㎡│1,938.46 │14,732,296│││坪段217 地號││││├──┼────────┼───────┼─────┼─────┤│ 3 │高雄市大寮區邱厝│7,600元/㎡│4,030.46 │30,631,496│││坪段218 地號││││├──┼────────┼───────┼─────┼─────┤│ 4 │高雄市大寮區邱厝│7,600元/㎡│181.34│1,378,184 │││坪段232 地號││││├──┼────────┼───────┼─────┼─────┤│ 6 │高雄市大寮區邱厝│5,000元/ ㎡  │2,923.94 │14,619,700│││坪段235 地號││││├──┴────────┼───────┼─────┼─────┤│合計││11,035.01 │76,263,832│└───────────┴───────┴─────┴─────┘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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