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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洪韻婷

  • 當事人
    鴻福開發國際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640號原   告 鴻福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和慶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以106 年度鳳補字第460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鳳山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據,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6 年 11 月 10 日書 記 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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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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