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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7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73號

原告
邱陳文照即茂盛模板行
送達代收人
邱珮瑜
被告
陽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以106 年度鳳補字第22號裁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90 元,該裁定業於106 年1 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有本院鳳山簡易庭詢問簡答表2 份、本院答詢表5 份等件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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