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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24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43號

原告
黃烜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富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請求金額計算式(即請求之薪資、資遣費各為若干) ,致本院無法計算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開計算式,俾便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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