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2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90號
- 原告
- 蔡政毅即冠宏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戊即昇豐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1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