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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40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奕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402號

原告
黃怡禎即富鑫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秀好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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