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4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473號
- 原告
- 元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國華
- 被告
- 李宏章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3 樓房屋對其滲水實施滲水檢查及修復,並負擔維修費用,而依原告陳報維修費用為150,000 元,則該部分之訴訟標的為150,000 元,加計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之36,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86,000 元【計算式:
150,000 元+36,000元=18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
0 元,扣除上開已繳納1,000 元外,尚應補繳99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