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5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519號
- 原告
- 磐石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倩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紋禕即紋禕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