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87號
- 原告
- 洋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家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冠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