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1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128號
- 原告
- 嘉仕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有成
- 被告
- 許孝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巷0 ○0 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