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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施盈志
  • 法定代理人
    許有成

  • 原告
    嘉仕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孝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128號原   告 嘉仕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有成 被   告 許孝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巷0 ○0 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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