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902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李禹靚 被 告 陳秉程即集鮮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八分,在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