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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902號

給付扣押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902號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告
陳秉程即集鮮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八分,在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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