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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誠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尹鈦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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