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誠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尹鈦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