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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施盈志

  • 原告
    張誠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4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誠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尹鈦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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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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