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4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誠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尹鈦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