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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48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488號

上訴人
即本訴原告
烜翊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本訴被告微勤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2,45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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