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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4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4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合歡鋁門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道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4,826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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