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4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4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歡鋁門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明道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4,826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