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50號
- 上訴人
- 扶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璧璣
- 法定代理人
- 蔡卓龍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龍
- 被上訴人
- 林慶松
楊梁金鳳
梁美玉
梁倚逄
梁景湖
許天旺
許富貴
張文屏
羅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
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
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
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
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0
2 年度台抗字第820 號裁定意旨、84年度台抗字第202 號裁定意
旨、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7,106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面積)×被上訴人即原告羅秀枝應有部
分2/1200=127,10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編號│地號│起訴時土地公告│ 面積 │ 價額 ││││現值(新臺幣)│(㎡)│(新臺幣)│├──┼────────┼───────┼─────┼─────┤│ 1 │高雄市大寮區邱厝│7,600元/㎡│1,960.81 │14,902,156│││坪段216 地號││││├──┼────────┼───────┼─────┼─────┤│ 2 │高雄市大寮區邱厝│7,600元/㎡│1,938.46 │14,732,296│││坪段217 地號││││├──┼────────┼───────┼─────┼─────┤│ 3 │高雄市大寮區邱厝│7,600元/㎡│4,030.46 │30,631,496│││坪段218 地號││││├──┼────────┼───────┼─────┼─────┤│ 4 │高雄市大寮區邱厝│7,600元/㎡│181.34│1,378,184 │││坪段232 地號││││├──┼────────┼───────┼─────┼─────┤│ 6 │高雄市大寮區邱厝│5,000元/ ㎡ │2,923.94 │14,619,700│││坪段235 地號││││├──┴────────┼───────┼─────┼─────┤│合計││11,035.01 │76,263,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