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73號
- 原告
- 邱陳文照即茂盛模板行
- 送達代收人
- 邱珮瑜
- 被告
- 陽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以106 年度鳳補字第22號裁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90 元,該裁定業於106 年1 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有本院鳳山簡易庭詢問簡答表2 份、本院答詢表5 份等件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