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165號原 告 温銀招即鴻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紀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仁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9,7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鳳救字第9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