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2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43號
- 原告
- 黃烜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富發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2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薪資297,000 元之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200 元之二分之一即1,600 元,是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480元(計算式:4,080 元-1,600 元=2,4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