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2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78號
- 原告
-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明
- 訴訟代理人
- 謝子晴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孟杰即信傑工程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773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