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78號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謝子晴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孟杰即信傑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73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