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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黃顗雯

  • 原告
    蔡政毅即冠宏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90號原   告 蔡政毅即冠宏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戊即昇豐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1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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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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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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