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施盈志
- 原告陳淑君即上宸翊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321號原 告 陳淑君即上宸翊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芳穎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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