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護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36號原 告 超優倉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盛昌陶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護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26,04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