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402號原 告 黃怡禎即富鑫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秀好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