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服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48號原 告 薛遇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服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