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482號原 告 瑞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鑽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慶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