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5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519號

原告
磐石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倩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紋禕即紋禕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