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2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289號
- 原告
-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薛東森
- 訴訟代理人
- 吳瑞
- 被告
- 立德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5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高雄市○○區○○路000 號6 樓房屋1 間,積欠原告民國106 年2 月至6 月租金新臺幣( 下同) 74,000元,及106 年1 月至6 月水電費、管理費、火災保險費等費用,經以押租金扣除後,尚餘54,536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先前亦未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租約及各項收據為證,堪信為真實,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