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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施盈志
  • 法定代理人
    溫傅密子

  • 原告
    王清福
  • 被告
    久大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曾立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346號原   告 王清福 被   告 久大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傅密子 被   告 曾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25日送達原告,有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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