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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28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28號

原告
慈真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語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村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4,6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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