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3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315號
- 原告
- 忠記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璋
- 原告
- 蔡忠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憲等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高雄市○○區道○○段000000000 ○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被占用之面積及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陳報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自用小客貨車之鑰匙價值,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