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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62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李代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625號

原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東彤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6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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