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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楊詠惠

  • 當事人
    本玉山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631號原   告 本玉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玉山 訴訟代理人 茆怡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吳明月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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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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