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勞簡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勞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詔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玟琪
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第一
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72,635 元,
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爰命上訴人於文到5 日內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勞簡字第4號
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第一
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72,635 元,
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爰命上訴人於文到5 日內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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