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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勞簡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勞簡字第4號

上訴人
詔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玟琪

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第一

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72,635 元,

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爰命上訴人於文到5 日內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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