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1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194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訴訟代理人
- 周妏蒨
- 被告
- 元井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簡敏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捌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194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捌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