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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4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小字第463號

原告
丸久創意樂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月霞
訴訟代理人
林秀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晴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7 年度簡附民字第65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000元,其中除失竊之美國G-S 針頭膠1 支(200 元)、日本布上手膠(55g)1支(360 元)、日本免裁縫布用膠(45ml)1 支(350 元)、小電鑽1支(1,080 元)及MV水晶膠保護劑(100ml )1 支(260 元)等價值共計2,250 元,為原告因被告本案竊盜所生之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其餘逾本案遭竊商品價值2,750 元(5,000 元-2,250元=2,750 元)及人事費用47,000元(含閉路電視查找、商品盤點蒐證、出庭、和解未果、原定工作延遲等額外衍生之勞動)部分,則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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