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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456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456號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訴訟代理人
劉育誌
被告
新富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本件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點四十分於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二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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