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456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劉育誌 被 告 新富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本件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點四十分於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二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