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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48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485號

上訴人
錦勝貿易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涂坤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俞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參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核定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7,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得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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