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4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485號
- 上訴人
- 錦勝貿易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涂坤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俞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參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核定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7,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得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