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611號原 告 陳麗文 被 告 思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