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1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60號
- 原告
- 振豐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廷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雨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