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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16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60號

原告
振豐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廷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雨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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