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2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201號
- 原告
- 詠大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文
- 訴訟代理人
- 蔡健銘
- 被告
- 沈義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遷讓返還高雄市○○區○○路000 號10樓房屋(含車位),上開房屋係原告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拍定價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498,000 元,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執行證核閱無誤,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98,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