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201號原 告 詠大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文 訴訟代理人 蔡健銘 被 告 沈義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遷讓返還高雄市○○區○○路000 號10樓房屋(含車位),上開房屋係原告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拍定價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498,000 元,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執行證核閱無誤,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98,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書 記 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