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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25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253號

原告
薛基銘
被告
倬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立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 項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聲明第2 項為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聲明第1 項之土地公告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45,000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36,300元/ 平方公尺x 請求返還土地面積150 平方公尺=5,44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9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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