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28號
- 原告
- 慈真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語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村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4,6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2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村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4,6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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