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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315號

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315號

原告
忠記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璋
原告
蔡忠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憲等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於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高雄市○○區道○○段000000000 ○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被占用之面積及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陳報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自用小客貨車之鑰匙價值,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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