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3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315號
- 原告
- 忠記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璋
- 原告
- 蔡忠義
- 被告
- 蔡明憲
蔡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81,170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2,400元/平方公尺×請求返還占用土地面積24平方公尺+更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之鑰匙所需費用3,570 元=781,1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7,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