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4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445號
- 原告
- 柯銘興即峻興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綠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