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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4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445號

原告
柯銘興即峻興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綠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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