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55號原 告 磐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裕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