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569號原 告 黃湘淓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柏廷即立達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7 年度鳳救字第1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