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625號原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東彤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