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6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625號
- 原告
-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清喜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東彤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6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