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81號
- 原告
- 罡豐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少邑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尚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81號
兼法定代理 林少邑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尚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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