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好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評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5,000 元(計算式:50萬元+15萬5,000 元=65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