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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訴字第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好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評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5,000 元(計算式:50萬元+15萬5,000 元=65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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